吉安市井岡山大橋重建工程項目
第一次澄清說明
致各潛在投標人:
一、問題1:本項目資格審查文件企業業績以及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企業評分業績和人員評分業績證明材料:“投標人除必須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專業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外還應當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項能證明類似工程業績的材料......否則不予認可,資審不合格”,目前很多省市已經取消竣工驗收備案表,同時公路橋梁業績驗收材料為交工驗收證書,并無竣工驗收備案表,因此建議將資格審查文件企業業績證明材料以及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企業評分業績和人員評分業績證明材料統一修改為:投標人除必須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或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證書)或交工驗收證書外還應當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項能證明類似工程業績的材料:1、經備案的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告知書;2、施工合同;3、施工許可證;4、施工圖。
回復:本項目資格條件及評分項中的業績證明材料投標人除必須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專業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外還應當按要求提供不少于下列二項能證明類似工程業績的材料:1、經備案的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告知書;2、施工合同;3、施工許可證;4、施工圖。以上所提供材料須完全體現業績指標要求,否則不予認可,資審不合格。考慮到不同省份材料名稱有所不同,且公路橋梁工程業績證明材料多為交工驗收證書,現明確:公路橋梁業績可以提供相當于交工驗收證書的含五方責任主體簽字蓋章文件,市政橋梁業績可提供相當于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專業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的含五方責任主體簽字蓋章文件(各省叫法不一的以各投標單位所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為準,但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需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問題2:企業榮譽中“企業以參建單位獲得的獎項不予認可”如何理解?
回復:此處“參建單位”指分包單位,即以分包單位參與建設獲得的獎項不予認可。
二、(1)招標文件第一部分招標文件專用要約條款招標人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12.1.1中第7點:“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股東或者投資人、高級管理人員相關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規定者,其投標無效。{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或股東)等]。管理關系是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其他單位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股東或者投資人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是指公司股東、投資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存在相同或者混同。}投標人應誠信投標,不得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投標情形,并負有主動披露其可能存在此條規定情形的義務,不主動披露構成弄虛作假。一經發現,除投標無效外(已中標的,中標無效),一律按弄虛作假論處,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法依規處理。”現修改為:“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規定者,其投標無效。(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或股東)等】。管理關系是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其他單位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投標人應誠信投標,不得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投標情形,并負有主動披露其可能存在此條規定情形的義務,不主動披露構成弄虛作假。一經發現,除投標無效外(已中標的,中標無效),一律按弄虛作假論處,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2)原招標文件第三部分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招標控制價:708076583.43元;其中:建筑:10204756.46元;裝飾:/元;安裝:39981544.07元;市政:657890282.9元;園林:7600045.23元。現修改為:708076583.43元;Z值:0元其中:建筑:10204756.46元;裝飾:0元;安裝:548104.16元;市政:689723677.58元;園林:7600045.23元。
(3)招標文件中P86頁中:“企業及建造師提供的市政橋梁業績應當在“江西住建云---住建大數據----項目數據----(檢索擬查詢業績名稱)----(搜索結果中擬查詢業績名稱)----招投標或施工許可”或者“江西住建云----住建大數據----中標數據”(從原中標信息管理系統業績中遷移出),可以查詢到的數據信息業績;投標人提供的公路橋梁業績應當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從業企業---業績信息”中可查詢到的數據信息業績。提供外省工程項目業績的,提供市政橋梁業績,應為外省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公路橋梁業績應為外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機構官方網站上可以查詢到的。投標企業提供的企業業績不符合要求或不可查詢的視為未提供企業業績。投標人在文件中應提供業績查詢路徑。”現修改為:“①企業及建造師提供的市政橋梁業績應當在“江西住建云---住建大數據----項目數據----(檢索擬查詢業績名稱)----(搜索結果中擬查詢業績名稱)----招投標或施工許可”或者“江西住建云----住建大數據----中標數據”(從原中標信息管理系統業績中遷移出),可以查詢到的數據信息業績;提供外省市政橋梁業績,應為外省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機構官方網站上可以查詢到的。②提供的公路橋梁業績應當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中可查詢到的數據信息業績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省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機構官方網站上可以查詢到的。
投標企業提供的企業業績不符合要求或不可查詢的視為未提供企業業績。投標人在文件中應提供業績查詢路徑。”
三、招標文件其它內容不變。請各潛在投標單位及時下載答疑澄清說明。本補遺澄清說明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請各投標人自行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查閱并下載答疑澄清說明,并按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參與投標,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損失投標人自行承擔。給各潛在投標人帶來不便之處,敬請諒解!
吉安城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