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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平均規模大幅萎縮58.6% 房地產信托亟待創新
- 評論:0 瀏覽:1485 發布時間:2007/2/27
“54號文”正加速向人們顯示它的威力,9月份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在數量和資金規模上都再次全面萎縮。
最新統計顯示,9月份國內信托公司共推出45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發行規模為47.47億元。其中投資于房地產的信托產品僅有5個,資金規模4.4億元,分別占當月全部產品的11.11%和9.27%。房地產信托數量比上月減少1個,但發行的平均規模較8月卻大幅下滑58.6%。{TodayHot}
一切數據顯示,信托公司還在繼續等待與觀望,昔日主宰信托產品發行數量和規模的景觀在未來短時期內很難重現。
前景見仁見智
雖然下發僅有兩個多月,“54號文”已急切地向人們顯示了它的威力。“54號文”的意圖很明顯,繼“國六條”和“212號文件”之后再次調控,對信托公司,尤其是信托公司的房地產信托產品提出了風險警告。
此背景下8月和9月房地產信托產品發行狀況連續低迷。8月份的信托產品發行數量為48個,其中房地產信托當月共發行6個,較上月減少4個,大幅回落40%。在8月份的6個房地產信托產品中,除1個用于物業管理類公司貸款和1個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只有4個,資金規模為4.7億元。而9月份的房地產信托狀況更是不容樂觀。在僅有的5個房地產信托產品中,用于土地儲備項目的有2個,資金規模3.2億元;投資于房地產物業的有3個,資金規模1.2億元,而沒有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信托產品。
除“54號文”的影響外,還有大環境的原因。目前整個房地產業,特別是住宅類產業風險性比較大,處于低迷狀態。再加上國家的宏觀調控導向,都把信托公司推上了風口。“在這種關頭,信托公司選擇在房地產領域等待、觀望,或許則是更好的方法”,用益信托工作室的李旸指出,“不管是銀監局還是信托公司,在審批項目之時,都會看到國家宏觀調控的走向,綜合大的環境,目前房地產信托的低迷還會持續較長一段時間”。
同時,證券市場的回暖也對房地產信托起到了一定的沖擊和分流作用。9月份全部23個金融類信托產品中,投資于證券市場的有19個,發行規模達15.66億元,分別占全部金融類信托的82.61%和82.99%。{HotTag}
但真正參與這場變化的主體——信托公司,卻對房地產信托的前景相對樂觀。聯華信托公司業務管理部總經理陳穎表示:“54號文”對于房地產信托的影響并不完全是負面的。他指出,優秀信托公司對項目的選擇標準是十分嚴格的,目前不少開發商的房地產項目還是符合“212號文件”相關規定的,“54號文”對提高房地產信托項目的質量,促進信托公司的房地產業務創新有著深遠的影響。
而在“54號文”之外,另一件讓信托公司感到頭疼的事情則是8月銀監會下發的《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項下財產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信托公司在辦理新的集合資金信托時,信托財產必須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證信托財產安全,托管方則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擔當。但增加托管方在控制風險的同時,卻大大復雜了工作程序,這顯然會影響工作效率,尤其是對一些短平快的房地產項目的影響很大。此外,商業銀行對房地產信托的托管費用也高于證券投資基金的2‰的托管費。陳穎認為,在對新政策的消化階段,審批延緩一兩個月是很正常的,因此不排除一些符合“54號文”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在通過信托公司審批后,等待托管審批。等過了一個季度左右的對各種制度的消化磨合期,房地產信托的數目與規模仍會慢慢上升。
在問到近期會不會發行房地產信托產品時,他透露,聯華信托正在積極籌備一些房地產信托產品,近期將會推出。
創新需要國家的宏觀疏導
9月份房地產信托的進一步萎靡,說明其前景還需金融市場與信托公司來積極探索,而更重要的出路,則在于創新。
“54號文”鉗制的主要對象是貸款信托與股權類信托。而目前信托公司貸款類信托產品占總數的70%~80%;而股權類信托方式也占到了信托公司產品總數的10%~20%,作為“212號文件”以來的信托創新模式,其產品卻多因為“假股權,真貸款”而受到“54號文”的鉗制。
由此,本來就處于困境中的中小信托公司,不得不再次應對危機。事實上,早在六七月份的信托產品統計數據中,就有顯示貸款類產品在持續減少,7月份的貸款類信托只占總數的35%。
實際上假股權信托方式存在的問題卻并不能隨著“54號文”的下發而順利解決。八九月的房地產信托仍是傳統的貸款信托,并未出現真正的股權類信托。這只能說明“54號文”雖對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有效地堵截,但卻未指出解決根本問題的途徑。更根本的解決方案則是需要國家宏觀層面的疏導。
信托本是一種靈活操作的制度,從研發種類繁復的信托產品到推行面世,只要有市場需求,在理論上就較容易做到。但目前在我國卻有著特殊的國情,真正的創新產品,需要信托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信托公司則缺乏相關管理人才及資金。
李旸指出:“只有國家推出真正的創新信托類產品來代替貸款類信托產品,貸款類信托才能真正下降,信托公司的產品結構也才能更加優化。”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金融風險研究中心沈洪溥博士就表示,在信托研發到推行的過程中,信托公司受到來自監管層及宏觀政策的種種限制,也大大制約了創新的發展。“要業務創新,首先還要制度創新。”
其實兩種提法,看似殊途,卻是同歸。而實際上,國家宏觀調控對于信托公司仍缺乏統一規劃。盡管8月的“65號文”規定可以突破200份限制與試點創新,9月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取得新股詢價資格的條件有所放寬,但這些只是針對優質信托公司,并且“65號文”的創新規定似乎仍處于概念階段,其影響范圍遠不如“54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