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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藩:改變"土地增值稅"征收辦法對房價有何影響
- 評論:0 瀏覽:1982 發布時間:2007/2/27
2007年1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月1日起,各地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項目進行清算,正式向企業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TodayHot}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等三種情況。昨天(17日),中央電視臺二套的記者對我進行了采訪,要求我談談這一政策帶來的影響,特別是對房價的影響(17日晚“經濟信息聯播”已經播出)。由于時間限制,電視表達的內容有限,再加上個別看法不便于在電視播出,因此,再簡單談談我的看法。
一、土地增值稅的含義與現行征收方式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其納稅義務人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資企業和外國公民)。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以后的余額。{HotTag}
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根據增值額計算增值率,確定適用的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設計是為了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抑制房地產的投機炒賣活動,但該稅種計算復雜,再加上房地產開發周期長,投資活動比較復雜,征收和繳納成本較高。稅務部門由于信息不對稱,往往傾向于用較低稅率(約0.5%~3%)對納稅人按銷售額進行預征,在項目竣工時清算。因多數房開企業賬目較混亂,清算成本也很高。而且部分地區則尚未開始預征。可以說至今為止,土地增值稅的結算一直沒有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