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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審議
- 評論:0 瀏覽:2030 發布時間:2007/2/27
昨天(10月25日)再次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對預購人單方申辦房產證的所需材料進一步簡化,小業主只要提供5份材料,即可自行辦理。此外,“異議登記”條款首次寫進《辦法》,市民如認為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房地產登記簿上的記載有誤,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異議,使得房產在一定時間內不會被輕易處置。
《辦法》自從去年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TodayHot}“業主有望單方申領房產證”的條款一直備受關注,成為其一大亮點。
之前的《草案》規定,新建的商品房已辦理初始登記的,開發經營企業和權利人應當自初始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商品房轉移登記。房地產企業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轉移登記的,購房者可以單方申請辦理。
但是,在《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提出,此規定在實際上難以實施。因為要求的很多材料小業主根本無法提供,比如房地產權證書。
因此,修改稿規定,單方辦理房產證只需提供5項材料:申請書、身份證明、預告登記證明書、繳清房款的證明和完稅證明。
此外,修改稿對開發商不辦理確權登記也明確了懲罰措施:開發商未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申請登記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申請的,責令其停業,并在新聞媒體曝光。
據了解,納入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經常存在著登記權利與真實權利不一致的情況。這些情況包括多人共同買房、產權證卻被其中一人獨占,不良發展商惡意拖延辦證時間或者一房多售、重復抵押等。 {HotTag}
本次修改稿首次提出了“異議登記”的內容。異議登記是指“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對該不動產登記正確性的異議”,對產權人在一定時間內處置不動產的權利作出限制。
“異議登記”制度確立后,如果市民認為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錯誤,就可以提交材料,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異議登記。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產權人將不得隨意處置房產。申請人則可以在這段時期內通過法律等手段予以解決。但是,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索取賠償。
申請異議登記所需材料共三項:申請書、身份證明、證明與房地產存在利害關系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