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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開發商不按時交房 被罰支付違約金
- 評論:0 瀏覽:1488 發布時間:2007/2/27
- 開發商不按合同約定交付房產,而是延遲一年才交付,且至今未辦產權登記,哈爾濱一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開發商按合同支付違約金。 {TodayHot}
2003年8月15日,王明生在哈爾濱市開發區某大廈20層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款79萬余元,其中首付款32萬余元,余款辦理按揭。
付款同時,王明生與哈爾濱市某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該合同的補充協議。
協議約定:開發公司應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將商品房交付王明生使用,逾期交房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開發公司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到登記機關備案,如因開發公司的責任,王明生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開發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8%向王明生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該開發公司卻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向王明生交付房產,一年后王明生才拿到所購房屋的鑰匙。
而且王明生入住一年多開發商始終不給王明生辦理產權登記。
王明生多次找開發商要求他們履行合同,盡快辦理產權登記,但開發商就是不予辦理。
無奈之下,王明生將開發公司告到了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要求開發公司支付違約金。
今年5月,南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明生與開發公司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王明生在履行了交付房款義務后,享有向開發公司請求及時交付房屋的權利,開發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因此判決開發公司給付王明生延遲交付房屋違約金21.6萬余元,延遲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6330元。
判決后開發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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