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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采礦權價款收入將按比例分成 80%歸地方所有
- 評論:0 瀏覽:1608 發(fā)布時間:2007/2/27
國土資源部昨日消息,根據(jù)日前發(fā)布的《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9月1日起,我國首次明確劃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而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通知》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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