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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拆遷房的兩個問題
- 評論:0 瀏覽:2065 發布時間:2006/7/14
- 對房屋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范圍和期限有什么規定?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確須變更拆遷范圍或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距批準的拆遷期限到期15日前辦理延期、變更手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變更拆遷申請10日內,按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并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依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并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在搬遷期限內雙方達不成搬遷協議的該怎樣解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及安置用房面積、拆遷過渡方式及過渡期限等發生爭議,在規定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或者拆遷當事人一方拒絕商談拆遷安置事宜,由拆遷房屋的主管部門進行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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